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下稱《規定》)已經十三屆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女職工終止妊娠享受產假。具體而言,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原規定為15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
4類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下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并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職工。
《規定》明確,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原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
對于單位任職的職工而言,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停止繳費的,其職工和職工未就業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應的待遇。
對于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而言,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的起止時間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一致。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并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職工生育前應當事先在定點醫療機構名單上選定產前檢查的醫療機構。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推進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
2014年11月6日公布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同時廢止。